化妆品生产企业均需开展功效宣称评价

发布时间:2018-04-12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该指导原则明确规定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均需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报告,且即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规定,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如美容修饰、清洁、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小时)功效。

 

该原则同时指出,企业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自行开展宣称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评价能力的机构进行。

 

根据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中推荐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体内试验,含人体试验和动物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调查。其他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也可选用。

 

该原则的发布无疑将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有科学、真实、客观和准确的依旧,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来说,对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技术、质量人员都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